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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


lhj6010  2007-3-6 9:49:47  

 各部门:

    根据《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闽政办【2007】18号)精神,为做好我校资产清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 一、清查基准日:

    此次清查工作,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。

    二、清查范围:

    1、2006年12月31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、执行行政、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。

    2、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,并同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关系。

   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,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,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,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,但必须填报相关数据。

    三、组织机构:

    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,决定成立“团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”,团校副校长曹家晔同志任组长,刘培光,林敦锋同志任副组长,工作机构由林道贵、何建冰、陈宁辉、张桂珍等同志组成。

    四、工作要求:

    1、各部门要配合工作小组工作,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,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。

    2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,不得瞒报虚报,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。

    3、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,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帐卡,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。

    4、要按照要求填报资产清查报表,于2007年4月10日前完成清查工作,以便上报机关财务室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福建省团校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7年2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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